不可以。建議單位還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每月及時為員工辦理公積金匯繳。(第十九條: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如遇特殊情況,在人員和匯繳金額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暫可以匯繳多個月,但是不可以將多個月的公積金款項一次性進行匯繳,要分時段按月匯繳到中心指定賬戶,并帶齊相關資料到銀行網(wǎng)點柜臺辦理匯繳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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