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鞋類、箱包類商品服務技術規(guī)范
(廣東省地方標準)本標準于2006年3月16日首次發(fā)布
一、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企業(yè)銷售鞋類、箱包類(含腰帶、皮手套)商品的技術、質量要求和經營服務要求以及申訴、處理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銷售鞋類、背提包、旅行箱包、票夾、腰帶、皮手套的企業(yè)。
本標準不適用于醫(yī)用、軍工等特殊行業(yè)的鞋類、箱包類產品。
二、適用品種
皮鞋、聚氯乙烯微孔塑料拖鞋、旅游鞋、硫化布鞋、注塑布鞋、膠粘布鞋、普通運動鞋、輕便膠鞋、黑色雨靴(鞋)、彩色雨靴(鞋)、棉膠鞋、布面童膠鞋、注塑鞋、橡塑冷粘鞋、橡塑涼拖鞋、皮鞋、背提包、日用皮手套、運動手套、皮腰帶、皮票夾、服裝用皮革、鞋面用皮革、旅行箱包、皮涼鞋、手套用皮革
三、服務質量規(guī)范要求
1、經營者銷售的鞋類、箱包類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單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售后服務規(guī)定由經營者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務期限至少為30天,鼓勵經營者制定嚴于本標準的規(guī)定。
2、經營者應當建立鞋類、箱包類商品的質量管理制度,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不同結構、材料、工藝的鞋類箱包類商品,經營者(或生產者)每半年至少應在具有相關法定資質(要求已通過CNAL認可,下同)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檢驗。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商品,不應銷售或只能作為處理品銷售。經營者應妥善保存相應的檢驗報告,以備消費者查詢。
3、鞋類、箱包類商品標志應符合第5章的要求。
4、鞋類、箱包類商品出售時,應當由消費者當場查驗、試用,并由經營者介紹產品的材質及使用維護事項、售后服務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購物憑證(單據)。
5、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鞋類、箱包類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制度。
6、經營者銷售的處理品應不影響正常使用,應在包裝盒及購物憑證(單據)向消費者明示,在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做出詳細說明。此類商品原則上不享受售后服務,但如經營者未做明示或未做出詳細說明的,則一律承擔相應的售后服務責任。
7、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三無”產品。
四、申訴與處理
1、經營者對顧客提出的申訴應如實記錄,積極應對,及時處理。
2、經營者應設置顧客投訴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做好投訴記錄,調查核實,按照售后服務規(guī)定公正、合理地解決,不應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3、在售后服務期限內,經營者與消費者因鞋類、箱包類商品質量發(fā)生爭議時,經營者應提供相應商品的檢驗合格報告供消費者查看,如仍有爭議,可到當地質量主管部門投訴,并委托具有相關法定資質的質檢機構鑒定,鑒定的費用應由消費者先行承擔。經質檢機構鑒定證明有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并依據第六章第四條做出賠償;鑒定證明沒有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及樣品損耗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4、對于難以判定的質量問題,經營者應提供相應商品的由具有相關法定資質的第三方專業(yè)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鑒定報告來證明自己無過錯,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五、鞋類、箱包類商品標志要求
1、制造廠名、廠址(或經營者名稱、地址)、執(zhí)行標準編號,不符合此項則視為“三無”產品;
2、產品名稱;
3、主體材料如:牛皮、羊皮、二層革、合成(人造)革、織物或革與非革混合面等,背提包應注明面料、里料材料,產品主體顏色;
4、出廠檢驗合格證;
5、商標、規(guī)格、型號、貨號;
6、詳細的產品維護保養(yǎng)說明、售后服務規(guī)定、聯系電話;
7、鞋類應注明中國鞋號、型。
六、退換、賠償原則
(一)鞋類商品退換原則
1、鞋類商品在售出7日內(含7日,售出日期以購物憑證為準,下同),正常穿著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當負責一次性原售價退貨;售出7日以上,但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正常穿著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負責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響使用的,經營者應負責更換同款商品或等值商品。
(1)不符合產品標準中合格品質量要求。
(2)幫面裂,嚴重白霜,幫面接觸地面磨損;幫腳斷、裂。
(3)涂飾層脫落或龜裂。(擦色皮、打蠟皮、磨砂、龜裂紋等外觀具有特殊風格的商品,在已經向消費者明示的情況下,特殊風格部分除外)。
(4)嚴重開線、開膠。
(5)主跟或包頭嚴重變形。
(6)鞋跟變形、裂、斷、松動或掉。
(7)勾心軟、斷或松動。
(8)鞋里明顯脫色。鞋里磨破。
(9)外底或內底裂、斷、凹凸不平影響穿著。
(10)鞋內突出釘尖(頭),鞋內不平服影響穿用。
2、鞋類商品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正常穿著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響使用的,經營者應負責更換。
(1)輕微開線、開膠、缺膠。
(2)鞋跟跟面嚴重磨損,跟面脫落。
(3)圍條開膠、斷裂。
(4)配件脫落。
(5)拉鏈掉牙、錯牙、損壞、不順暢。
(6)鞋帶斷裂。
(7)鞋墊松動、起翹。
(二)箱包類商品退換原則
1、箱包類商品在售出7日內(含7日),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當負責一次性原售價退貨;售出7日以上,但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正常使用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負責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響使用的,經營者應負責更換同款商品或等值商品。
(1)不符合產品標準中合格品質量要求。
(2)裂面、裂漿、縫線斷、掉色。
(3)拉鏈掉牙、錯牙、損壞。
(4)五金配件嚴重銹蝕或脫落。
(5)箱包密碼鎖失靈。
(6)旅行箱包走輪、拉桿卡阻。
2、箱包類商品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以下情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響使用的,消費者應負責更換。
(1)邊油出現輕微脫落、爆裂、發(fā)粘、嚴重黃變。
(2)配件脫落。
(三)換貨的處理方法
1、符合換貨條件,但經營者無同型號、規(guī)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guī)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購物憑證(單據)的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2、符合換貨條件,并且經營者提供同型號、規(guī)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但應當以每天1%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以購物憑證(單據)的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上用和待修時間。
(四)賠償原則
1、鞋類、箱包類商品的維修期不應超過15天,如確需超過15天,經營者需經消費者同意,否則每超過1天,經營者應支付消費者商品原售價1%的賠償金。如在售后服務期限內維修或更換兩次后仍在同一部位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應負責一次性原售價退貨。
2、鞋類、箱包類商品正常使用下在售后服務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且對消費者人身造成損害的,經營者除了應一次性原售價退貨外,還應賠償消費者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的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
3、如消費者確證在經營者購買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或“三無”產品,經營者除了應一次性原售價退貨外,還應賠償給消費者商品原售價一倍的補償金。
4、消費爭議發(fā)生時,消費者應按正常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或投訴,不能用各種不良行為影響經營者正常營業(yè)給經營者造成不良影響,否則經營者有權向消費者索取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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