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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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請人林容沖、楊鑾清、梁曦文、貝伊蕾、李勛曉、陳敏聰、黃俊維訴你單位勞動爭議(珠斗勞人仲案字[2025]562-568號)一案,本委已依法審理完畢并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達,現(xiàn)本委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案仲裁裁決書。
裁決結果:[2025]562、564-568號:一、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工資,其中林容沖15757.61元、梁曦文8683.15元、貝伊蕾18168.1元、李勛曉11356.07元、陳敏聰9993.45元、黃俊維9882.93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2025]563號: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587.51元及工資7689.5元。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公告在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珠海市斗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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