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規財發 [2000]232號 |
發布日期:2006-03-20 16:33:56 |
若干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 衛規財發 [2000]232號 二OOO年七月七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物價局(委員會)、經貿委(經委)、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近幾年,一些地方衛生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從加強管理入手,積極進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在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和規范醫療機構購藥行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績。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已經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有的地方也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為了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們擬訂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全局出發,通力合作,積極組織推動并認真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 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引進競爭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杜絕假劣藥流入醫療機構,切實減輕患者和社會的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抓好2—3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試點。目前已開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試點范圍,不符合條件的暫停招標活動。通過試點對集中采購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中標藥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關法律責任進行探索。我們也將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廈門市和遼寧省省直單位等試點的同時,總結各地經驗,完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管理規章。 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一定范圍的藥品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附件: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O年七月七日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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